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实现规范化、园林化。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丧户提供良好的丧葬服务,满足不同的丧葬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