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墓建设应当遵循省统一规划。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公墓经营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