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