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