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责任,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