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当地村(居)民的意见。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