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