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