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