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