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