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村规民约,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