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抢救、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