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创新成果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版权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