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或者向游人收费营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