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或者不履行传承责任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