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承担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传播展示活动、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