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