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