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项目施工建设,其施工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