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