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在市爱卫办备案公告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