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取得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市爱卫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