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人员,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