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