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界桩、界碑、公告牌等标志性保护设施的,由设置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