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境内海拔八百米以上区域、近原生林区、原始次生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封闭式保护。具体保护的四至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必要时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