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天然阔叶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设置界桩、界碑、公告牌等标志性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