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制订余姚江开发利用及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