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七条已修改余姚江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余姚江不同区段的水功能,划定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