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并可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