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征收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超标排污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