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定点对余姚江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