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排污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