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余姚江沿岸农田使用化肥,应注意防止污染水体。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的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污染水体。

在余姚江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