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在余姚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四)禁止从事游泳、游艇等水上运动;(五)禁止运载油类、粪便、垃圾、有毒物质的船舶进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