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余姚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码头;

(二)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

(三)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新设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要求削减排污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