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余姚江水体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废液;(二)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