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和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