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