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适龄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但本人自愿的,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