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