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应当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义务兵到国家确定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应当适当增加;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