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第三十二条有效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