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待。

本市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