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复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终审的三级审查和相关地区、单位联合交叉审查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