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当视为出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