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