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