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基本用语。本市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