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基本用语。

本市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3